根据《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工商户理局》和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我市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验照时间: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,个体工商户应按期向发照登记机关报送验照材料,办理验照手续,逾期将依法处理。 二、验照对象:2011年12月31日前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市局、各分局(工商所)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。 三、验照方式及程序:个体工商户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他人到所属工商所办理。验照程序是直接到属地工商所领取《个体工商户验照表》,按要求填写好相关内容,携带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及相关材料到属地工商所办理。 四、验照需提交的材料: (一)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; (二)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 (三)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,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的复印件(复印件应加盖个体工商户印章或经营者签字); (四)委托验照的还须提交委托书、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; (五)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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