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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工作
发布:市局商广科  发布时间:2010-03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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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工作,规范登记条件和程序,近日,省局下发了《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通知中指出:一是严格市局初审制度,各市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,先由各市局按照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》的要求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具备以下条件的广告企业:(1)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;(2)有1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;(3)企业成立3年以上(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可放宽到2年),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商广科(处)主要负责人在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核表》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,加盖市局印章或市局广告登记(管理)专用章,同其他材料(一式两份)一并上报省局审批;二是严格核查登记材料。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需提供:(1)申请报告;(2)营业执照复印件;(3)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;(4)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审核表;(5)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。提交的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,须经各市局受理人员与原件进行核对,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“与原件一致”字样和受理人员姓名、时间等,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或市局广告登记(管理)专用章,不能提供上述复印件者需提交《营业执照》原件,交省局查验。《营业执照》变更时间不足两年的还需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;三是严格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》时效管理,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》到期需继续经营的,应在到期前1个月内办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续批登记,登记时除提交上述登记材料外还要提交原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》和本企业最近发布的两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,逾期办理登记将依法调查处理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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