烟工商法字〔2006〕 67 号
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指导工作,规范行政建议书制发,提高监管执法水平,改进监管执法方式,依据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行政建议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过程中,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引导、劝导、提醒、警示等行政指导,行政管理相对人依照其行政指导建议,自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、市场经营行为、市场竞争行为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文书。
第三条 行政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,是指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
第四条 实施行政建议书制度,应当坚持“引导为主、规范辅助、施治结合、促进发展”的方针。
第五条 行政建议书的制发,由各职能业务机构、工商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六条 行政建议书的内容,不得侵害相对人正当权益,不能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,不能干涉行政相对人自主经营管理权。
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过程中,对下列情形可以制发行政建议书:
(一)《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引导制度》规定的事项;
(二)《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劝导制度》规定的事项;
(三)《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提醒制度》规定的事项;
(四)《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预警制度》规定的事项;
(五)指导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自行整改、自我规范,消除违法隐患,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;
(六)其他应给予行政指导、实施行政建议的情形。
第八条 实施行政建议,应使用《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》统一格式。
行政建议书内容包括:对市场主体的总体评价、存在的具体问题、具体行政指导建议、指导单位和指导人等。
行政建议书一式三份,一份交与行政相对人,一份留存,一份归档。
第九条 实施行政指导、制发行政建议书,按不同情形,分别适用下列程序:
简易程序由工作人员现场制作行政建议书,即时送达。
一般程序由工作人员制作行政建议书,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,再行送达。
重大行政指导项目,应事先拟定行政指导建议方案,报分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后,制作行政建议书送达行政相对人。
第十条 行政建议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后,制发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询访,首次询访应在建议书送达2个月内,对询访情况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指导建议工作台帐,对实施行政建议书情况进行登记、整理、归档,并纳入微机管理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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